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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2026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规模畜禽养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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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时间:2026年09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全面施行,为切实加强规模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监管,持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期,各地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企业合规运营,现公开曝光5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沈阳市某农牧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巡查中发现沈阳市某农牧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经查,该企业从事肉牛养殖,建有牛舍2栋,现存栏123头。养殖粪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通过排污口直接排放到企业西墙外沟渠内。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符合畜禽粪污特征。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2:大连市某畜禽养殖场涉嫌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某养殖场疑似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经执法人员对丛某某生猪养殖场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从事生猪养殖,建有猪舍2栋,年出栏量约4000头。虽配套建设有2处容积分别为8m×4m×2.5m和4m×3m×2.5m的收集池,但由于长期使用未进行有效修缮,粪污收集池防雨棚损坏,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3:大连市某畜禽养殖家庭农场涉嫌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对位于碧流河流域的某畜禽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有猪舍2栋,年出栏量约2300头,配套建设了“三防”粪污暂存池。由于天气寒冷,无法及时转移养殖粪污,致使部分粪污遗撒至东侧沟渠内,未能及时有效处置。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清理外溢粪污,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件4:锦州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锦州市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细河沿岸企业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瓦子峪镇四台子村西侧细河岸边及河道内存在粪污排放痕迹,执法人员随后对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从事生猪养殖,负责人在2月9日至2月11日期间,利用夜间天黑、路上行人较少为掩护,将冲洗猪舍的废水未经干湿分离、沉淀氧化等处理措施,利用罐车直接排放到猪场西侧的细河河道内,排放总量约20吨。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因子均超过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例5:辽阳市某养殖农场涉嫌冲洗水溢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线索发现文圣区小屯镇某养殖农场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从事肉鸡养殖,存栏量20万羽,鸡舍冲洗废水未经处理,溢流流入养殖农场外西北侧土沟内。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均超过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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